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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胜尔:未来三年(2020-2022)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6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股东回报规划为完善和健全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董事会制定2020-2022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 综合分析和考量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及发展阶段、经营计划及资金支出安排、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

2. 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长远发展。

3. 在综合考量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一直注重股东回报和自身发展平衡,在合理回报股东的情况下,公司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应当考虑与以往年度分红方案的衔接。

三、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分红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母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净利润(即母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当本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制定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4)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未提出现金分配的利润分配议案时除现场会议外,须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5、股利分配方案的实施

股东大会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两个月内,董事会必须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本分红回报规划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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