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共计收到深交所出具的监管函2份,具体如下:
(一)2016年8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函
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6]第108号)。
深交所认为公司延迟披露公司股东江阴耀博泰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股份质押信息,违反了深交所当时有效的《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和第11.11.4条规定,要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整改措施:公司对该《监管函》高度重视,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自查。公司将切实改进和加强自身的工作,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9年10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函
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70号)。
深交所认为公司延迟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违反了深交所当时有效的《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1.3.1条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整改措施:公司对该《监管函》高度重视,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自查。公司将切实改进和加强自身的工作,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事项以外,公司最近五年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