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宁证监公司字[2000]88号文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179号文批准,公司于2001年1月5日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配售股票,共计配售23,040,000股,每股配售价格14元人民币,扣除券商佣金和交易所手续费,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14,481,700元,该次募集资金已经深圳同人会计师事务所深同证验字[2001]第00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于2001年1月完成配股且募集资金到账后,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出具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6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