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知悉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分决定》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燕南路1308号;
王晟,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华亭,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翠花,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经查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德豪”)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8月30日,*ST德豪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8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补充计提坏账准备9500万元,将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亏损5.81亿元更正为亏损6.68亿元。2019年11月18日,*ST德豪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亏损6.68亿元更正为亏损39.67亿元,并更正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要财务数据。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前后净利润的变动额为33.86亿元,变动幅度为
85.35%。
*ST德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ST德豪董事长王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对*ST德豪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德豪总经理李华亭、执行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郭翠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对*ST德豪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7.2条、第17.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晟、总经理李华亭、执行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郭翠花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晟、李华亭、郭翠花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有关事项的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公开谴责处分事项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确保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三、本次处分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处分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〇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