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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力锂能:关于拟修改公司章程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公告编号:2020-032证券代码:833757 证券简称: 天力锂能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督导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督导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条)审议公司拟于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前述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重大事项; (十六)审议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的授权必须明确、具体,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第(十五)项、第(十六)项交易,若属于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上述第(十五)项、第(十六)项交易,若属于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单一担保方提供累计担保总额超过2000 万元后对该担保方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挂牌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本章程所称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是,不包括公司对于控股子公司的资助,公司对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不属于本条规范的财务资助行为,无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
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无法在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股东参加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以现场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股东参加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时,股东大会审议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四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
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七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治理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在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是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时,成交金
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形; (二)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或由公司解除其职务。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九十四条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监事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向公司提供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辞职报告不生效,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直至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 人。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 人。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十五以上但在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捐赠资产处置等事项,上述资产的处置不含购买原材料、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处置; (十)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审议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审议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审议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的; (十)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200万元以上300万元双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3%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各项内部制度。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应当保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公司董事会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公司董事会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有权依据法律、公司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职责,向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还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发生本章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
职,或由公司解除其职务。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八)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2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人民币2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的关联交易。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八)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50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未超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的交易,且未超过300万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 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辞职
报告不生效,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直至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第一百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财务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关注资金往来的规范性。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生本章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的,或发生其配偶、直系亲属出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或由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三十四条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新的监事(职工代表监事除外)候选人。 监事(职工代表监事除外)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容。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不生效,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直至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
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八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一百八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

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 修订原因

公司适应新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拟根据治理规则修订公司章程。

三、 备查文件

(一) 经与会签字确认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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