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4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有利于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4月30日,并同意以8.18元/股向15名激励对象授予5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韩青 梅慎实 姚志斌 朱剑岷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