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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脉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2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8924 证券简称:广脉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杭州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并; (三)将股份用于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公开交易方式; (三)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的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股东按其所持的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名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公司的股东名册应按照公司规定交于公司统一保管,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根据股东需求接受查询。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公司的股东名册应按照公司规定交于公司统一保管,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根据股东需求接受查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股东对公司必要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咨询权。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股东对公司重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决权和咨询权。 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完善防范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严格控制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完善防范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严格控制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 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在公司挂牌后新增同业竞争。 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彻底实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的独立;公司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根据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指令调动资金。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彻底实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的独立;公司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根据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指令调动资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的,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 (一)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二)未清偿对公司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三)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四)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重大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重大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四十八条第(一)、(三)、(四)项的规定,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行。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公司借款; 6、资产抵押; 7、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8、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9、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0、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1、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2、签订许可协议; 13、放弃权利; 14、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
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视频、电话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视频、电话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若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则股东大会审议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前款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会通知向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得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自召集股东大会之日起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会议的股东持股比例一直不得低于10%。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向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得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一直不得低于10%。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记日;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受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受托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视频及电话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七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视频及电话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八十四条 下列重大关联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由于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虽属总经理、董事会有权判断并第八十四条 下列重大关联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二)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由于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实施的关联交易,但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核的; (四)对公司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五) 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股东也有权向股东大会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 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前款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三)虽属总经理、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核的; (四)对公司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五) 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 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前款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
的其他交易。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选任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三)代表职工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选任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三)代表职工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及时做出决议,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及时做出决议,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若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则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四)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
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发生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补选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董事余存期间为限。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并主持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公司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并主持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估,并报股东大会批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本章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列的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估,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九条所列交易标准的交易行为进行审议批准,无须递交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列的重大对外担保行为条件的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审议批准,无须递交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根据关联交易制度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时间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四)发出通知的时间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等事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等事项,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五)~(七)关于勤勉义务的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五)~(七)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在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交易事项,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等事项。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在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交易事项,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
职责。董事会秘书的辞职应当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及其履职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可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
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地披露信息。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地披露信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
际控制的股份达到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不得通过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如有)、业绩快报(如有)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信息披露职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
责。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以分配现金红利或配送股票的方式按持股比例分配的原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分配。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应制定利润分配制度,利润分配政策为以分配现金红利或配送股票的方式按持股比例分配的原则,并可以对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作出具体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分配,保障股东的分红权。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根据最新修订的《证券法》以及《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拟修订《公司章程》。

三、备查文件

(一)经审议通过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及《公司章程》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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