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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汽车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拟对《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内,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上述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大会议程的临时第十九条 上述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第三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及股东大会拟讨论事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第八十四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七)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八)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除章程另有规定外);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七)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调整公司利润分配计划; (十)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本次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的生效以《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前提,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特此公告。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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