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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汽车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拟对《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八条 为保证监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提供下列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监事享有与董事会成员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向监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监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公司应提供监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监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第十八条 为保证监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提供下列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监事享有与董事会成员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向监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监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公司应提供监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监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在公司领取报酬的监事,其

报酬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五)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监事责

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监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六)监事因出席董事会会议所支付的

交通费(监事所在地到会议地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由公司支付,其他

费用由本人自理。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在公司领取报酬的监事,其报酬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五)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监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监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六)监事因出席董事会会议所支付的交通费(监事所在地到会议地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由公司支付,其他费用由本人自理。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监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监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五)监事因出席董事会会议所支付的交通费(监事所在地到会议地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由公司支付,其他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辞职应当进行离任审计,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以外,该监事通过离任审计后,其辞职报告经监事会审议批准即可生效。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以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以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有例会和临时会议两种。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可以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有例会和临时会议两种。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可以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监事。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可以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豁免临时会议的通知期并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三十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

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 (二)会议地点;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三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或者书面传签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请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以上请求经监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监事附议赞同的,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监事会会议审议表决事项时,实行一事一议的审议表决方式,每一监事享有且只享有一票表决权。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监事会会议审议表决事项时,实行一事一议的审议表决方式,每一监事享有且只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

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不少于三十年。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不少于三十年。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监事或监事代理人的签名。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或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四十九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本次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的生效以《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前提,修改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特此公告。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0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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