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14年9月28日,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安徽建淮管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淮管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寿县支行《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030万元,主债权确定期间自2014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8日止。建淮管业于2015年7月7日提前还清全部贷款并抽出他项权证, 2017年4月1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寿县支行出具《情况说明》:兹客户安徽建淮管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在我行办理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编号为34000061100214090009的合同,因授信合同到期已解除,故此当初签订的所有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陈冲、高凌凤、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担保合同及担保关系一并解除。建淮管业2019年12月31日借款余额为零。
2019年度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新增对外担保或以前年度发生累积至报告期末的对外担保。
2019年度,公司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张敏 刘凯湘 张云岭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