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及知情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定,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事务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内幕信息。第三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内幕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以及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关主体应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内幕信息保密职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增资,以及股权激励方案;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十二)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管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本条所列之重大或重要行为的标准除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明确界定之外,指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或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的重大情况。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监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监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并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附件2)、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将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和违规责任告知有关人员。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十四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统计等岗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报、中报、年报中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
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上市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十七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规定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制度。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发生内幕信息事项的相关部门、下属单位应当为该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个人登记表》(见附件1),并根据本规定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的《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见附件2)。由相关部门、下属单位指定的专人及时制作《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3),连同《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个人登记表》(见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见附件2)报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需要时公司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
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所属阶段、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及情况、信息获取的地点及获取方式、获取时间等。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各归口单位、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章规定履行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涉及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以及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项内容、所建立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等,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罚 则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建立、执行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在做出处罚决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违规知情人的处理不影响公司对其的处罚。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并且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规定之规定,未履行其应承担的
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三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个人登记表
2.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3.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1: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个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名称/姓名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 | 证券账户 (注1) | ||
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件号码 | |||
所在单位/部门 | |||
职务/岗位 | |||
与公司的关系 (注2) |
填报人:
年 月 日
注:1.如果有多个证券账户请全部填写,包括深市、沪市的。 2.请填写“员工”、“控股股东员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董监高”、具体的证券服务机构——比如“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其他”等。
附件2: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根据相关法规及《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规定》、《广州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将按要求报监管部门登记备案。本人因工作原因,以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其他□ (请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在
□ (请填写具体城市、地点)接触到 (具体内幕信息,如同时有多项请列举),自签署本承诺书之日起成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述内幕信息未正式披露之前,本人负有保密责任,不从事以下行为:
1.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股份公司相关证券。
2.不进行内幕交易,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股份公司相关证券,不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日期):
附件3: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事项(注1):
(注5)提交单位/部门(盖章)
序号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2) | 内幕信息内容 (注3)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注4)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提交单位如果是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非股份公司单位,需盖公章确认;股份总部部门请盖部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