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建立健全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规定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包括:信息披露管理、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部门。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和修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第五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须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管理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的负责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条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规定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
《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若对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作出修订,须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形成对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所须披露的信息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以及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和可转债公告书;
(二)公司公开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三)公司公开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应披露的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而其他事项;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在公开发行前公布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公开发布定期报告应按《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临时报告
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股东大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决议;
(三)召开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五)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六)依照有关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或依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七)前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或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2.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1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4.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5.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8.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9.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0.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21.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22.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23.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2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事项涉及金额的,比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公司下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上重大事项时,视同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公平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十八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撰稿;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三)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须披露的临时报告,在履行以下审核批准程序后,由董事长根据披露事项的重要程度决定披露前或披露后向董事会报告或通报: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批准;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分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分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5.控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子公司任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的报告等文
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核批准后发布。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办公室。遇有须由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任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及其它涉及信息披露相关内容的有关会议。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业务、财务、人事、投资、工程等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有配合义务,应为信息披露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相关重大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或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三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并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和内部监察等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应保持充
分信息沟通,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并确保信息的公平披露,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相关资料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相关责任人签署的文件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对不构成披露要求的事项,信息知情人应予以保密,并负有控制信息传播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规定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
规定,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相关规程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相关信息,造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其所负职责、义务以外的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就
其涉及追究责任行为的意见和说明,保障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在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视被追责情形的具体情况或情节予以确定。
第三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三十五条 本章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公司各归口单位、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章规定履行外报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权机构决定外,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三十八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提前获知的,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同时履行下述审批管理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2),对方接收人员应当签署回执(附件3),如接收人员不签收回执文件的,则相关信息不得交付。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5个工作日内,应将回执原件留本部门保留存档,复印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备查。
第四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四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四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章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于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自行审慎判断后,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管理,并办理具体业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条 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3)暂缓披露的期限;(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五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
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 其他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2:《保密提示函》附件3:《对外报送信息回执》附件4:《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登记表》
附件1: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生效日期 | |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 |
报送对象 | |
报送依据 | |
报送时间 | |
报送信息类别 | |
对外报送信息的内容 |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
董事会秘书审核: 年 月 日 | |
主管领导意见: | |
董事长审批: 年 月 日 |
附件2
保密提示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应属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贵公司/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公司/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公司/单位在获得本公司的报送信息后,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贵公司/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本公司会将贵公司/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3
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以下文件及《保密提示函》: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回执。
签收人:
年 月 日
附件4:
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登记表
登记人: 登记日期;
暂缓/豁免类别
暂缓/豁免类别 | □暂缓 □豁免 | |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期限 | ||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及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情况 | ||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 申请部门及其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董事长审批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