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审议了相关议案,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实施该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切实保障了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为公司各项经济活动规范运行和风险防范提供有力的保障,提高了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和2019年9月19
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财会6号文件”)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财会16号文件”),公司对财务报表部分列报项目进行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以及根据财政部2017年7月5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的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银行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银行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及下属公司2020年度经营及业务发展需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其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一年,能够为公司提供高品质、高附加值的专业服务,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0年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公司在保证正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理财产品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修订《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经审核,公司修订的《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具有可操作性,独立董事的薪酬调整是依据同类上市公司水平,并综合考虑了公司规模、实际工作量及工作的复杂程度作出的,建立了与业绩挂钩的激励机制,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议了《关于选举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对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俞卫锋先生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上述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就提名俞卫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关于该事项的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等资料,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具备担任独立董事所应
具有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本次改选独立董事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我们认真核查了公司聘任的副总经理黄华波先生、钟智龙先生、刘毕成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我们认为黄华波先生、钟智龙先生、刘毕成先生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未曾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的情况,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黄华波先生、钟智龙先生、刘毕成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倪 玮
2020年4月29日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毛付根
2020年4月29日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任建标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