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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重大事项公告
公告日期:2004-08-24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原定于2004年8月28日公布2004年半年报,现由于董事长长期不主持工作,公司经营形势严重恶化,董事会作用难以正常发挥,对公司2004年半年报的编制完成造成影响,有可能导致2004年半年报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同时,因公司资产被查封、已无可调用流动资金等严重问题,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已全部停顿。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报,本公司股票将从2004年9月1日起实施停牌,直至披露半年报的交易日上午10:30复牌,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如本公司在2004年10月31日前仍无法披露2004年半年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按《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对公司进行处理,本公司股票的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情形的,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两个月。在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披露定期报告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到期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自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公司披露了定期报告,且不存在此《通知》第二条所述其他情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两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自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公司仍未披露定期报告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暂停上市的决定。
    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股票应予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公司未披露定期报告的,在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司董事会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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