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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准则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为“18必康01”债增加增信措施及变更还本付息安排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下属子公司九九久科技及必康新沂为公司本期债券通过股权质押担保增加增信措施,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为本期债券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事项。系为支持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公司债券兑付工作的开展。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利益向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倾斜,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杜 杰

黄 辉

党长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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