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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为“18必康01”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增加增信措施及变更还本付息安排议案的相关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下属子公司九九久科技及必康新沂为公司本期债券通过股权质押担保增加增信措施,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为本期债券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关于为“18必康01”债增加增信措施及变更还本付息安排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黄 辉

杜 杰

党长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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