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德豪润达”)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关于预计与珠海雷士照明有限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与诺凯电机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德豪润达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9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9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19年度,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2019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000万元(包含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2000万元,子公司之间的担保0万元),占本公司2019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0.80%。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1) | 0 | 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 | 0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3) | 0 | 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合计(A4) | 0 | |||||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 | 2014年04月28日 | 7,000 | 2014年12月10日 | 2,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6年 | 否 | 是 |
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 | 2017年04月28日 | 30,000 | 2018年02月07日 | 0 | 连带责任保证 | 1年 | 是 | 是 |
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 | 2017年04月28日 | 15,000 | 2017年08月31日 | 0 | 连带责任保证 | 2.5年 | 是 | 是 |
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 | 2017年04月28日 | 5,000 | 2018年01月31日 | 0 | 连带责任保证 | 2.5年 | 是 | 是 |
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 | 2019年04月12日 | 20,000 | 2019年08月15日 | 0 | 质押 | 0.33年 | 是 | 是 |
德豪润达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 2019年04月12日 | 18,001.21 | 2019年12月05日 | 0 | 连带责任保证 | 0.17年 | 是 | 是 |
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2018年04月25日 | 52,000 | 2018年10月15日 | 0 | 连带责任保证 | 7年 | 是 | 是 |
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 2018年04月25日 | 4,000 | 2019年04月12日 | 0 | 连带责任保证 | 2年 | 是 | 是 |
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2018年04月25日 | 9,000 | 2018年12月11日 | 0 | 连带责任保证 | 1年 | 是 | 是 |
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2019年04月12日 | 15,000 | 2019年08月15日 | 0 | 连带责任保证 | 1年 | 是 | 是 |
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2018年04月25日 | 20,000 | 2018年12月28日 | 0 | 连带责任保证 | 1年 | 是 | 是 |
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2017年04月28日 | 50,000 | 2018年02月07日 | 0 | 连带责任保证 | 1年 | 是 | 是 |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1) | 149,000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B2) | 7,100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3) | 149,000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B4) | 2,000 | |||||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C1) | 0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C2) | 0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C3) | 0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C4) | 0 | |||||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 ||||||||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A1+B1+C1) | 149,000 |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B2+C2) | 7,100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A3+B3+C3) | 149,000 |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A4+B4+C4) | 2,000 | |||||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 0.80% | |||||||
其中: |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D) | 0 | |||||||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E) | 0 | |||||||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F) | 0 | |||||||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 | 0 |
2019年度,公司的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计提2019年度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相关资料,我们认
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事项。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交易关联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2019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19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公司2019年度董事、高管薪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9年度,公司能严格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和考核激励制度,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规定。
五、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出具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公司2020年度对子公司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20年度,公司拟为珠海德豪润达等五家子公司的不超过人民币3.1亿元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上述担保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鉴于公司是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且该担保行为对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是必须的,上述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对2020年度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表示同意。
七、对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9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公司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也未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此我们表示同意。该分配方案尚须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预计与珠海雷士照明有限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与珠海雷士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相关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九、关于公司预计与诺凯电机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诺凯电机2020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宜。
十、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利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或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止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制定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针对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能出现的风险,拟定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且该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
独立董事: 郝亚超 王春飞 汤庆贵
二○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郝亚超 王春飞 汤庆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