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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德豪: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0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事项包括:

(一) 对外投资,主要指权益性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获取未来收益而将公司的货币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等,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含设立全资或控股或参股企业、以增资方式进行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经营性投资);

(二) 对内投资,主要指公司为扩大现有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或为实现新产品的研发而实施的投资,包括技改投资、购建固定资产、研发投资等。年度经营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视同已履行全部必须的审批程序;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不包括证券投资(股票、基金、债券)、委托理财、期货投资、外汇及金融衍生品投资,该等投资公司另行制定制度进行规范。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重大资产重组适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投资项目应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和经营策略。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及本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二章 投资审批权限第六条 股东大会的权限。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董事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股东大会权限的,由董事会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总经理的审批权限。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公司未按对外投资管理要求实施投资审批程序的项目,任何人不得对外签署有约束力的意向书、协议书、合同等文件。

第三章 投资执行程序第十条 公司在拟实施第三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其他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在将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再按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第十一条 就第三条所述之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内投资程序由公司另行制定制度进行规范。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在听取有关部门对拟投资事项汇报的基础上,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充分讨论。公司总经理作为投资项目实施的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负责对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如该项目投资金额超过公司章程、本制度对总经理的授权范围,总经理办公会应及时将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听取总经理办公会对拟投资事项的汇报,对项目可行性分

析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讨论并表决。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决定是否进行该项目投资;如该项目投资金额超过公司章程、本制度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及时将项目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投资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还应办理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第四章 投资的责任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职能部门和控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其投资情况进行实时跟踪调研,建立相应的投资档案,并及时将投资项目的进展和经营状况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

第十七条 当投资项目出现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或其他投资风险时,职能部门应立即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并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等情况,应查明原因,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本制度所指的货币单位,如非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元。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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