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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宝: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简称:ST天宝 证券代码:002220 公告编号:2020-016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上午9:30在大连市金州新区拥政街道三里村624号工厂会议室召开,会议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0年4月17日以邮件、电话方式通知各位董事。董事黄作庆先生因个人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同时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限制,其无法书面授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6名,达到法定人数。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代行董事长叶华女士主持,与会董事经过充分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的议案》。

《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全文详见公司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正文详见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证券时报》。

全文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股东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现提名叶华女士、李宏泽先生、王运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深圳前海天宝秋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审核,现提名杨媛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本次董事选举将采取累积投票制度,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详见附件。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股东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现提名张鑫先生、李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深圳前海天宝秋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现提名李银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将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选举将采取累积投票制度,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详见附件。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议于2020年5月15日在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工厂会议室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关内容详见信息披露指

定媒体《证券时报》及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叶华,女,48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7年1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叶华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票。李宏泽,男,47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07年3月至2011年8月任本公司业务经理,2011年8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李宏泽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杨 媛,女,44岁,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9年至2004年任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2004年至2010年任北京东方高圣投资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2010年至2015年任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法务总监;2015年至2016年任深圳市前海秋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6年至今任北京秋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媛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

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王运良,男,56岁,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1998年至今历任公司工程部部长、设备动力部经理、项目建设部经理。王运良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运良先生持有公司股票6,800股。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张 鑫,男,49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1993年7月至1996年8月任中国一重集团公司技术员;1996年8月至1999年10月任中国一重集团公司质量工程师;1999年10月至2002年4月任大连卓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2002年4月至2010年7月任大连中兴会计师事务所主审;2010年7月至今任大连中兴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张鑫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李 青,男,56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共党员。1987年至1993年任大连市司法局主任科员;1993年至1998年任辽宁华夏律师

事务所律师;1998年至2007年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主任;2007年至今任辽宁崇光律师事务所主任;2002年至今任大连市中山区第15、16、17、18届人大代表。李青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李银伟,男,41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2006年至2012年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任副主任科员 ;2012年至2014年上海潘登律师事务所任实习律师 ;2014年至任中国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政研室经理 ;2014年至2018年任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任北京市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至今任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参与多起资本市场项目的投融资、基金、发债、增发的业务。2005年至今曾发表过《谢尔曼法对我国的立法启示》(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第三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及监管对策》(现代管理科学)、 《美国场外互换产品监管改革及其启示》(管理现代化)、《产业集群协同创新的融资支持研究》(现代管理科学),李银伟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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