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分别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作庆分别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分别因(2019)辽0202执2849号、(2019)辽0213执恢389号、(2019)豫0703执506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2019)辽0202执2849号案件系公司与王日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202民初8578号显示,判决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019)辽0213执恢389号案件系公司与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辽0213民初2217号,判令公司支付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货款等费用;(2019)豫0703执506号案件系公司与张培林纠纷案,鉴于目前公司尚未收到相关合同、法律文书等资料,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获知的有效信息有限,尚不知晓案件具体情况。对于上述三起案件,均为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实际控制人黄作庆分别因(2019)京03执1310号、(2019)辽0202执2849号、(2019)豫0703执506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2019)京03执1310号案件系公司与杭州杭阳长衡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初612号显示,判令黄作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辽0202执2849
号案件系黄作庆与王日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202民初8578号显示,判决黄作庆偿还王日棣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9)豫0703执506号案件黄作庆与张培林纠纷案,鉴于目前公司尚未收到相关合同、法律文书等资料,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获知的有效信息有限,尚不知晓案件具体情况。对于上述三起案件,均为黄作庆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形象有负面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协调债权人及法院尽快解决该事项,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