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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年4月29日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监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行为及监事会的召集、召开、议事、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之一者;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监事候选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

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五)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六)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司法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强制性要求、公众利益要求、该监事自身的合法利益要求等情形下,可以向司法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之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公司的机密信息。

(八)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人行使。

(九)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2 日内披露相关情况。

第八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应当在股东大会委任继任监事后方能生效;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而离职,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九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而离职,其对公司和股东所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及任期届满后的合理时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机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机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人员构成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包括2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1 名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问询和调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五)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六)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其职务。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作

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召集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八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提议。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以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微信、手机短信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随时以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微信、手机短信方式发出通知。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形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邮寄方式联络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以确认其已收到了监事会会议召开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后3 日、临时会议通知发出后2 日仍未收到确认回复的,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络该名监事以确认其是否已收到了会议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见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监事本人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该监事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监事应当按时出席会议,连续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 监事委托和受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事不得委托监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监事会会议;

(二)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见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监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监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发言权。监事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本次监事会召集人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同意。

与会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三十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并

进行统计。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一条 除本规则另有明确规定外,监事会审议通过会议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由公司全体监事过半票数对该议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监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监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第三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提议暂缓表决的监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亲自或安排工作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见;

(六) 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投弃权或反对意见的监事,可以要求将其弃权或反对的意见及理由记载于监事会会议记录中。

第三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的,监事会主席应在最近一次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前次会议的监事补签前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会的决议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5 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包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监事会议事规则》

同时废止。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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