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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制造、加工、销售:电路板(单、双、多层及柔性电路板),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铜箔,覆铜板,电子模具,纸制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投资采矿业;矿产品销售(国家专营专控的除外);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等);动产与不动产、有形与无形资产租赁服务(以工商登记为准)。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制造、加工、销售:电路板(单、双、多层及柔性电路板),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铜箔,覆铜板,电子模具,纸制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投资采矿业;矿产品销售(国家专营专控的除外);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等);动产与不动产、有形与无形资产租赁服务、酒店及物业管理、文化体育(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配偶、父母及子女、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如持股5%以上股东为自然人股东还应包括其配偶、父母及子女),将其持有或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3、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3、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三)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除证券投资),金额5000万元以上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票投票权。 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30%以上,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应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应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在二名以上时,必须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董事选举中同时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应分别进行累积投票; (二) 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三)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 股东大会对董事和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即对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全部表决权;但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否则投票无效; (五) 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和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董事选举中同时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应分别进行累积投票; (二) 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三)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 股东大会对董事和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即对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全部表决权;但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否则投票无效; (五) 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和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六)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七)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中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一半者当选为董事或监事; (八) 若所得选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一半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时,股东大会应在其余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范围内,按照剩余的应选董事或监事的名额重新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对得票相同但只能有一人能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的两位候选人需进行再投票选举。 董事会提名的人选亦可作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提名的监事人选亦可作监事候选人。 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最终候选人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确定,董(六)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七)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中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拥有股份总数的一半者当选为董事或监事; (八) 若所得选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拥有股份总数的一半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时,股东大会应在其余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范围内,按照剩余的应选董事或监事的名额重新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对得票相同但只能有一人能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的两位候选人需进行再投票选举。 董事会提名的人选亦可作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提名的监事人选亦可作监事候选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事会及监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前任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直接产生。 (二)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1/9、全体监事1/3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前述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一) 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然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前任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然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直接产生。 (二)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1/9、全体监事1/3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前述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对股东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事先认可权; (二)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与事先认可权; (三)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 (四) 召开董事会提议权; (五) 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提议权; (六)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七) 就特定关注事项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公司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行使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事先认可权; (二)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与事先认可权; (三)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 (四) 召开董事会提议权; (五) 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提议权; (六)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七) 就特定关注事项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公司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行使
职权时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资料或作出进一步说明,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提出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地履行职责,持续关注公司情况,认真审核各项文件,客观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应当特别关注相关审议内容及程序是否符合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所发布的相关文件中的要求。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主动关注有关公司的报道及信息。发现公司可能存在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情形的,应当积极主动地了解情况,及时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督促公司切实整改或公开澄清。职权时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资料或作出进一步说明,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提出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地履行职责,持续关注公司情况,认真审核各项文件,客观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应当特别关注相关审议内容及程序是否符合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所发布的相关文件中的要求。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主动关注有关公司的报道及信息。发现公司可能存在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情形的,应当积极主动地了解情况,及时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督促公司切实整改或公开澄清。
公司应为新任董事提供参加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机会,敦促董事尽快熟悉与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公司应为新任董事提供参加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机会,敦促董事尽快熟悉与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董事会对非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 (二)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资产抵押; (三)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四)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对外投资;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0%以上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次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下,及与关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董事会对非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 (二)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资产抵押; (三)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四)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对外投资;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0%以上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次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下,及与关
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上述条件的交易协议,由总裁报董事长批准,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但董事长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及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至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总裁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三)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上述事项涉及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上述条件的交易协议,由总裁报董事长批准,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但董事长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及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至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总裁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三)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上述事项涉及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报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董事会审议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和对外提供财务资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报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董事会审议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此外,对外担保除应符合本
助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此外,对外担保除应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不得对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的相关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 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章程第四十一条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不得对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的相关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发行;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发行;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决定并签署单笔或合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内(包括10%)的项目投资、资产经营、资产处置等事项; (八) 决定并签署单笔或合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内(包括10%)的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事项;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决定并签署单笔或合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内(包括10%)的对外投资、资产经营、资产处置、资产抵押等事项; (八) 决定并签署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事项; (九)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章程》同时废止。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章程最终修改以工商企业登记相关核定为准。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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