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相关会计政策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2017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则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指南、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议审议。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合理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章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章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