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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联发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

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期的起算点;对于

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期的起算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欲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前2个交易日内,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填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股票交易或股份变动申请表》(附件一),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交所在深交所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本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

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股票收益五至二十倍罚款,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股票交易或股份变动申请表

股份变动人名称(姓名)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股份变动人与董、监、高关系说明
股份变动人深市A股股东账户名称
股份变动人深市A股股东账户号码
原持股买卖日期
原持股数量
原持股价格
本次预计交易(买入或卖出)
本次预计买卖日期区间
本次预计买卖数量区间
本次预计买卖价格区间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交易数量是否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月内,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是否超过50%
是否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是否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是否构成短线交易
是否违反证监会及深交所其他规定
董事会秘书(签字):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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