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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联发展: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在监事会主席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公司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或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证券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充分征求各监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拟定。在征集提案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本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

人员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

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给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方式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并可以视需要进行录音。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第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决议或者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由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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