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时间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公司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三)变更内容
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履行各单项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新收入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因此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均无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新会计准则,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