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审议相关重大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担保法》、《物
权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控制和降低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的资产安全。
(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担保实际发生总额为1,294,669.32万元,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318,841.34万元的39.01%;公司实际担保总余额为1,827,262.73万元,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5.06%。上述对外担保均按照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需要的审议程序,并对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揭示。上述担保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公司关联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报告期限内,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交易活动均已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按照相关的规定,对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不存在没有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不存在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也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鉴于此,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和要求,及时修订、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2020年4月28日
独立董事(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飞跃 林爱梅 周玮 秦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