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 | BJJG1395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公司”或“发行人”)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19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金证券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情况 | 内容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 |
法定代表人 | 冉云 |
联系人 | 王俊、李维嘉 |
联系电话 | 021-68826021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0425 |
注册资本 | 7,833,668,430.00元 |
注册地址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26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26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民 |
实际控制人 |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李栋 |
联系电话 | 0516-87565621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825,940,775股,发行价格为3.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43,897,595.03元,扣除已支付的保荐及承销费人民币50,870,885.03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2,564,861.1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90,461,848.90元。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8年8月2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18年度报告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 2019年度报告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 |
项目 | 工作内容 |
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2、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督导工作 |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时预约、编制、报送和披露公司定期报告,经审阅,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3、现场检查工作 | 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定期现场检查工作,向保荐机构提交三会文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等相关文件,安排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
4、督导公司规范运作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督促公司有效执行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规章制度。 |
5、督导公司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沟通并及时提出反馈意见;保荐代表人未能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了事后审阅。经审阅,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
6、督导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督导公司按照承诺用途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
7、发行人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均能在承诺履行期内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没有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也不存在超过期限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
8、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议案,并对会议召集程序、表决过程、会议决议记录等进行密切关注,督导发行人按规章制度履行审议程序。 |
9、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 | 保荐机构分别于2019年4月、2020年4月对公司进行了两次现场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董事、监事、高管的行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行为规范;《证券法》修订内容中的股票发行、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信息披露等。 |
10、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针对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及时出具了核查意见。 |
11、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12、其他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2,111,894,116.05元(含 |
项目 | 工作内容 |
利息收入)。 |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俊 2020年4月29日
李维嘉 2020年4月29日
法定代表人: 冉 云 2020年4月29日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