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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年4月28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2011】30号公告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证券部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1、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公司总裁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14、公司分配股利计划;

15、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16、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7、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资产的30%;

18、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限入停顿;

19、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的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2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2、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2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4、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 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 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3、由于与上述第1和2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1、公司被收购;

2、重大资产重组;

3、证券发行;

4、合并、分立;

5、股份回购;

6、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7、高比例送转股份;

8、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9、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0、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 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及时记录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商议策划、论证咨询、行政审批等各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的公司内部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发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依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同时做好公司所收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各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司提交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公司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向相关行政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在内幕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件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督促备忘录涉及的有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制订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明确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第十九条 公司制订内幕信息保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公知书等方式将相关事项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二十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

3、记过;

4、降职降薪;

5、留司察看;

6、依法收缴违法所得,并罚款;

7、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第二十三条 内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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