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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宇科技: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人作为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19年度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2019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9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3次董事会会议,1次年度股东大会,4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为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2019年度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7次,亲自出席7次;应出席年度股东大会0次,本人亲自出席0次,应出席临时股东大会2次,本人亲自出席2次。

在董事会上本人认真阅读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2019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对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二、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2019年8月19日,本人在公司五届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对关于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 经认真审阅方银军先生、邹欢金先生、许荣年先生、胡剑

品先生、任国晓女士、周黎 女士、楼东平先生、马晗先生的简历和相关资料,被提名人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上述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 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2、程序合法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方银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任国晓女 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邹欢金先生、许荣年先生、周黎女士、楼东平先生 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马晗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胡剑品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二)2019年8月27日,本人在公司五届二次董事会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半年报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没有逾期对外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2019年9月6日,本人在公司五届三次董事会会议上,对与关联方共

同投资设立公司并投资建设项目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并投资建设项目系公司利用正商发

展资源及资金促进公司快速发展的行为,对公司拓展表面活性剂及油脂化学品市场规模具有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对该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四)2019年9月26日,本人在公司五届四次董事会会议上,对关于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2018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已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未发生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2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2.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5%。22名激励对象2018年度绩效考核均为“C”及以上,公司指标及个人指标均符合解锁条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全部解锁限售股份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本次解锁不影响

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

(五)2019年11月13日,本人在公司五届六次董事会会议上,对关于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2018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已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未发生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4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129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1%。44名激励对象2018年度绩效考核均为“C”及以上,公司指标及个人指标均符合解锁条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全部解锁限售股份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本次解锁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办理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

(六)2019年12月11日,本人在公司五届七次董事会会议上,对关于收购

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后,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市场交易原则,拟购买资产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拟购买资产的最终价值是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其实施符合公司发展需求,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在审议表决此项关联交易议案时,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三、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本人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财务资

助、关联交易、董事任免等重大事项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并重点关注公司在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披露。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2019年度公司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了信息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人作为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19年度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2019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9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3次董事会会议,1次年度股东大会,4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为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2019年度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7次,亲自出席7次;应出席年度股东大会0次,本人亲自出席0次,应出席临时股东大会2次,本人亲自出席2次。

在董事会上本人认真阅读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2019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对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二、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2019年8月19日,本人在公司五届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对关于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 经认真审阅方银军先生、邹欢金先生、许荣年先生、胡剑

品先生、任国晓女士、周黎 女士、楼东平先生、马晗先生的简历和相关资料,被提名人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上述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 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2、程序合法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方银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任国晓女 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邹欢金先生、许荣年先生、周黎女士、楼东平先生 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马晗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胡剑品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二)2019年8月27日,本人在公司五届二次董事会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半年报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没有逾期对外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2019年9月6日,本人在公司五届三次董事会会议上,对与关联方共

同投资设立公司并投资建设项目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并投资建设项目系公司利用正商发

展资源及资金促进公司快速发展的行为,对公司拓展表面活性剂及油脂化学品市场规模具有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对该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四)2019年9月26日,本人在公司五届四次董事会会议上,对关于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2018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已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未发生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2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2.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5%。22名激励对象2018年度绩效考核均为“C”及以上,公司指标及个人指标均符合解锁条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全部解锁限售股份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本次解锁不影响

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

(五)2019年11月13日,本人在公司五届六次董事会会议上,对关于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2018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已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未发生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4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129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1%。44名激励对象2018年度绩效考核均为“C”及以上,公司指标及个人指标均符合解锁条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全部解锁限售股份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本次解锁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办理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

(六)2019年12月11日,本人在公司五届七次董事会会议上,对关于收购

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后,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市场交易原则,拟购买资产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拟购买资产的最终价值是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其实施符合公司发展需求,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在审议表决此项关联交易议案时,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三、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本人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财务资

助、关联交易、董事任免等重大事项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并重点关注公司在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披露。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2019年度公司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了信息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人作为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19年度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2019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9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3次董事会会议,1次年度股东大会,4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为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2019年度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13次,亲自出席13次;应出席年度股东大会1次,本人亲自出席1次,应出席临时股东大会4次,本人亲自出席4次。

在董事会上本人认真阅读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2019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对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二、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2019年2月27日,本人在公司四届二十九次董事会议上,对关于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的情况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经过审核,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2019年4月26日,本人在公司四届三十次董事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

益。

2、关于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2018年度审计工作中,计划安排详细,派驻的审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熟悉资本市场,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4、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5、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实际担保余额(全部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人民币86,557万元, 占公司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226,706.24万元)的比例为38.1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07,294万元,占公司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226,706.24万元)的比例为

91.41%。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6、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和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是公司 2019 年度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均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合理,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董

事会关于 2019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2018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8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激励均按有关规定执行,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8、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境内外期货市场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锁定公司的产品预期利润,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9、关于开展外汇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时,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6亿元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10、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11、关于2018年度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

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18年度财务报表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我们将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持续关注该事项,落实具体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三)2019年5月22日,本人在公司四届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上,对股权交

易和债权转让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将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及享有的部分债权转让给天津东方华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股权交易和债权转让有利于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控制经营风险。本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股权、债权转让事项。

(四)2019年6月22日,本人在公司四届三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上,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签署《框架协议》及收购子公司杜库达30%股权及转让子公司南通凯

塔60%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署《框架协议》及收购子公司杜库达30%股权及转让子公司南通凯塔60%股权事项,是为全面解决公司与双马化工之间的纠纷,理顺公司对子公司管控,有利于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彻底解决收购遗留问题。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定价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签署《框架协议》及收购子公司杜库达30%股权及转让子公司南通凯塔60%股权事项。

2、关于调整珠海万源2018年业绩补偿款支付期限事项的独立意见

因业绩补偿款涉及金额较大,珠海万源水务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存在现金补偿能力不足,在短期内难以变现足够的资产以及时履行补偿款支付义务,鉴于珠海万源目前的特殊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与珠海万源、珠海万源实际控制人陈美杉签署《关于调整珠海万源2018年业绩补偿款支付期限的协议》,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关于调整珠海万源2018年业绩补偿款支付期限的议案》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情形,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2019年7月29日,本人在公司四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上,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

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3)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

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同意董事会提名张敬国先生、方银军先生、邹欢金先生、许荣年先生、王亮先生、陈美杉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徐亚明女士、戴梦华先生、高长有先生三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将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2、独立董事对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此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六)2019年8月19日,本人在公司五届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对关于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 经认真审阅方银军先生、邹欢金先生、许荣年先生、胡剑

品先生、任国晓女士、周黎 女士、楼东平先生、马晗先生的简历和相关资料,被提名人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上述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 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2、程序合法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方银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任国晓女 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邹欢金先生、许荣年先生、周黎女士、楼东平先生 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马晗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胡剑品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七)2019年8月27日,本人在公司五届二次董事会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半年报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没有逾期对外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八)2019年9月6日,本人在公司五届三次董事会会议上,对与关联方共

同投资设立公司并投资建设项目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并投资建设项目系公司利用正商发

展资源及资金促进公司快速发展的行为,对公司拓展表面活性剂及油脂化学品市场规模具有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对该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九)2019年9月26日,本人在公司五届四次董事会会议上,对关于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2018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已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未发生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2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2.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5%。22名激励对象2018年度绩效考核均为“C”及以上,公司指标及个人指标均符合解锁条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全

部解锁限售股份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本次解锁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

(十)2019年11月13日,本人在公司五届六次董事会会议上,对关于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2018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已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未发生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4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129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1%。44名激励对象2018年度绩效考核均为“C”及以上,公司指标及个人指标均符合解锁条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全部解锁限售股份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本次解锁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办理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

(十)2019年12月11日,本人在公司五届七次董事会会议上,对关于收购

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经审慎核查后,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市场交易原则,拟购买资产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拟购买资产的最终价值是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其实施符合公司发展需求,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在审议表决此项关联交易议案时,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三、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本人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财务资

助、关联交易、董事任免等重大事项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并重点关注公司在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披露。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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