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3.5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3.5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经董事长授权、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2 | 3.6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均应当提前10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3.6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3 | 6.4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 6.4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
除上述修订外,《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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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