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9年度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作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和公司2019年度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一)经对公司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我们认为:2019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2019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经对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我们认为:2019年度公司无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2019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系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关联交易均遵循市场交易规则,相关交易条件不存在损害任何交易一方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公司2019年度与武汉华之洋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华中天经通视科技有限公司、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风帆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〇研究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实际金额低于预计金额20%以上的情况,经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慎核实,我们发表专项意见如下:公司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公司与关联方可能发生业务的预计金额,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需根据市场需求与变化、政策调整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适当调整采购及销售的策略、渠道,进而导致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额存在较大差异,具有其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因公司正常经营需求所产生,符合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预计的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基于公司2020年度可能发生的交易情况作出的合理预测,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定价方式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前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及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对实际情况进行谨慎核查,我们一致认为:2019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违规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四、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对实际情况进行谨慎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对报告期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进行有效的控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董事会编制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利润分配原则,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公司拟在资金安全、风险可控且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5亿元(含1.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标的资产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标的资产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并经核查公司收购的武汉华中天经通视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光学星体跟踪器业务所涉及的资产组组合(以下简称“标的资产”)经营情况,我们一致认为:标的资产2019年度业绩完成情况真实、准确,2019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数占2019年度承诺净利润数的102.62%,实现了业绩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标的资产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八、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开展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双方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保持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9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序 号 | 董事姓名 | 签 名 |
1 | 乔晓林 | |
2 | 裴晓黎 | |
3 | 赵力航 | |
4 | 左进明 | |
5 | 郝建林 |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