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十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基于对2020年公司实际经营业务需要做出的客观判断,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度能够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确定2020年度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议案》,我们认为该薪酬标准规范合理,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司推行的全员目标责任考核与激励体系,我们认为,该薪酬政策有利于激励公司高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关于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取得公司有关资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汇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未发现该所及该所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和质量控制的行为,未发现公司及公司人员有任何影响或试图影响该所审计独立性的行为,未发现公司及公司人员从该项业务中获得任何不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决定是合法有效的,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19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的各项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而运作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为投资者提供
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执行新会计准则。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 元 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