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时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二)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下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公司相关会计政策需进行相应调整。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有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
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审议程序
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国家会计准则、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变更,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收入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仅对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报表项目金额进行调整。执行该准则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也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自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收入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三、董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调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统一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目的是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