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
2、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第三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发行新股,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提请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度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时,由财务部拟定本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额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借款额度),作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一部分,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内,总经理及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每笔具体借款。
第六条 未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批准年度借款额度的,公司临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按照单笔借款额度审批权限审批:
1、单笔借款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10%的,由公司财务总监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2、单笔借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10%,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0%的,提交董事会决定;
3、单笔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0%以上的,由董事会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在连续3个月之内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金额,应累计计算,适用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由相应的批准借款的机构在批准借款的同时,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决定。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