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为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根本利益。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