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3 证券简称:联创光电 编号:2020-014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事务所基本信息
名称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成立日期 | 2012年2月9日 | 是否曾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 是 |
执业资质 | 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2012年获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至今。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 | 梁春 | 合伙人数量 | 196人 |
上年末从业人员类别及数量 | 注册会计师 | 1458人 | |
从业人员 | 6119人 | ||
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 699人 | ||
会计师人数 近一年变动情况 | 较2018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净增加150人 |
3、业务规模
上年度业务收入 | 170,859.33万元 | 上年末净资产 | 15,058.45万元 |
上年度上市公司(含A、B股)年报审计情况 | 年报家数 | 240家 | |
年报收费总额 | 2.25亿元 | ||
涉及主要行业 | 制造业(16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1)、批发和零售业(13)、房地产业(9)、建筑业(7) | ||
资产均值 | 100.63亿元 |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与职业保险状况 | 投资者保护能力 | |
职业风险基金累计已计提 | 543.72万元 | 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
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 70,000万元 |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概况: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19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具体如下:
类型 | 2017年度 | 2018年度 | 2019年度 | 2020年度 |
刑事处罚 | 无 | 无 | 无 | 无 |
行政处罚 | 无 | 1次 | 无 | 无 |
行政监管措施 | 3次 | 5次 | 9次 | 2次 |
自律监管措施 | 无 | 1次 | 2次 | 无 |
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 类别 | 时间 | 项目 | 事项 | 是否影响目前执业 |
1 | 行政处罚 | 2018年8月2日 |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5年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2018]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2015年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为张晓义、高德惠、谭荣。 | 否 |
2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7年3月16日 | 新三板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4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书阁、张海龙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 | 否 |
3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7年9月12日 |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42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朴仁花、段岩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否 |
4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7年10月25日 |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29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勇军、王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否 |
5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8年6月19日 | 新三板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42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马宁、赵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否 |
6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8年8月7日 |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5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实施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 否 |
7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8年8月14日 |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6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否 |
8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8年10月10日 | 深圳市欧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9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莫建民、陈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否 |
9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8年10月25日 | 新三板厦门鑫点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2017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7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否 |
10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9年4月24日 | 上市公司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文荣、马玉婧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否 |
11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9年5月6日 |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5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德、陈瑜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否 |
12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9年7月26日 |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58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兴、刘国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否 |
13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9年10月18日 | 新三板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84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施丹丹、杨勇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否 |
14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9年11月14日 | 新三板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35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力飞、赵添波、颜新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否 |
15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9年11月15日 |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034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鸿彦、黄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否 |
16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9年11月28日 |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14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建华、郑荣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否 |
17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9年12月23日 |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鉴证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8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钟平修、曹云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否 |
18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9年12月30日 |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晓义、刘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否 |
19 | 行政监管措施 | 2020年1月22日 | 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8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伟、钟楼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否 |
20 | 行政监管措施 | 2020年2月12日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9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郝丽江、易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否 |
21 | 自律监管措施 | 2019年1月30日 |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5年审计项目 | 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晓义、高德惠、谭荣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否 |
22 | 自律监管措施 | 2019年11月29日 |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 -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117号)《关于对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注册会计师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否 |
23 | 自律监管措施 | 2018年10月10日 | 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 |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股转系统发([2018]2100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 否 |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组成员 | 姓名 | 执业 资质 | 从业经历 | 兼职情况 | 是否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
项目合伙人 | 丁莉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执行合伙人,1985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34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 无 | 是 |
质量控制 复核人 | 包铁军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合伙人,1997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专注于企业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及央企审计业务,曾负责多家上市公司、央企及其他公司年度审计工作。2015年开始专职负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大审计项目的质量复核工作,审核经验丰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20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 无 | 是 |
本期签字 会计师 | 丁莉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执行合伙人,1985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34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 无 | 是 |
何雨村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高级经理,2005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大型国企年度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及其他公司年度审计工作,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15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 无 | 是 |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人员能够在执行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近三年未发现其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三)审计收费
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酬为62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报酬为30万元。2020年度审计费用按照市场价格与服务质量确定。
授权管理层根据其2020年度财务审计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2020年度审计费用。
(四)其他信息
2020年度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已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
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19年度的年报及内控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执业准则,恪尽职守,业务素质良好,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工作。拟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已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在公司历年的年报及内控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执业准则,恪尽职守,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认为此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是充分、恰当的。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 年4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0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其2020年度财务审计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2020年度审计费用。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