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下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2021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任意时点合计余额不超过2 亿美元(或等值外币)的额度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调整及延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增加额度并延长担保期限,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升全资子公司的履约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影响。本次担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额度由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或等值外币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或等值外币,担保期限由原来的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调整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熊楚熊
邹雪城
蒋大兴
杜文君签署日期: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