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任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公司总经理靳文生先生、财务总监郭世金先生、副总经理孙元波先生、赵海先生、吴振宁先生、董事会秘书张峰先生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任职资格与条件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靳文生先生为总经理,同意聘任郭世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孙元波先生、赵海先生、吴振宁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张峰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本次聘任的高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核销相关应收帐款的意见
经审核有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核销应收账款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核销依据充分,能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不涉及公司关联方,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意本次核销应收账款事项。
独立董事:张宏、马增荣、周书民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