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0900 证券简称:弘景光电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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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法行使《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并存档,保管期限为十年。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过”、“不足”、“高于”不含本数。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有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按后者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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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