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签署<广告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该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合资公司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五)款规定的关联关系:“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司授权其经营T3航站楼广告资源属关联交易,但本事项未涉及关联董事,没有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T3航站楼室内外广告设施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机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投资建设,按照资源有偿
使用原则,深圳机场雅仕维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每年向广告公司支付基本经营费以分摊投资成本。广告公司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T3航站楼广告媒体设施使用价值(即广告基本经营费)进行评估。经广告公司、合资公司及上海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雅仕维公司”)三方协商一致,2020-2023年深圳机场T3广告基本经营费按评估结果执行,即2020年-2023年基本经营费为18,300,681元(不含税)。基本经营费采用市场定价,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价格,定价政策符合公允性原则。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上述关联交易不形成被合资公司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