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72 股票简称:开开实业 编号:2020—011900943 开开B股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阶段: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票款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款50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05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五年以上期)计至清偿日止,截至2018年3月23日,利息为4099.9万元),合计人民币9099.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该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准确评估对公司经营的影响。2005年4月11日,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开集团)出具承诺函:“如因以上票据事项及在张晨任职期间开具的票据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开开集团承担”。因此,该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566号应诉通知书,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等因与你(你公司/单位)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8)粤03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诉讼概况
2019年11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498号民事裁定书,信达深圳公司基于付款请求权所提出的<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47号案件已全案移交上海市公安局并案处理,目前尚未处理完毕,故信达深圳公司所主张的付款请求权是否能得到实现,尚不能确定,现信达深圳公司基于相同的票据提出追索权,不具备法律基础,依法不予受理。(详见 2019年11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www.sse.com.cn上海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上诉人诉称的事实与理由
2020年1月,信达深圳公司再次上诉,认为案涉票据权利人已充分行使过付款请求权,在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情况下行使票据追索权合法有据。另外,本案与刑事案件不是同一事实,也是两个法律关系,案件涉刑也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被告开开公司作为出票人、承兑人和付款人在汇票到期后应承担付款责任,彩电公司、中经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彩联公司应承当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128条之规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理解错误,因此其作出裁定依法也应予以撤销,同时维护上诉人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2、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初3498号《民事裁定书》;
2) 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票款人民币5000万元整及利息(利息以票款人民币50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05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五年以上期)计至清偿日止,截至2018年3月23日,利息为4099.90万元),合计人民币9099.90万元;
3) 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深圳市中经领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深圳市联彩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对深圳市中经领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 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三、本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因该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准确评估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2005年4月11日,公司控股股东开开集团出具承诺函:“如因以上票据事项及在张晨任职期间开具的票据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开开集团承担”。因此,该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
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相关涉诉事项,已经会同律师事务所积极开展应诉。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