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我们认为:公司子公司、孙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允性原则,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显失公平以及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2、关于续聘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控情况进行审计,满足了公司 2019年度财务审计及公司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