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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我们认为:公司子公司、孙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允性原则,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显失公平以及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2、关于续聘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控情况进行审计,满足了公司 2019年度财务审计及公司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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