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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独立董事关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变更会计政策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2017年7月5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要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新收入准则,并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根据财政部2019年4月30日修订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06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要求,公司按照《修订报表格式通知》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相关会计准则及财务报表格式修订的要求而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变更

会计政策的议案》。(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二○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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