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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弘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政策,拟定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方案中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阶段需要等多方面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对《关于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进行审查后,我们认为:公司的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的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所针对事项均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而发生,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所需,不存在非必要关联交易的情况,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定价符合市场公允性,不存在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 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19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均为正常经营性往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将其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详细审阅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其他内部审计资料后,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相关内部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并将其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有关规定,经过认真阅读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核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实施开展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在各主要业务环节和层面均制定了较成熟的制度体系,各项业务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和异常事项。

六、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的证券从业资格和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较好的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在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工作中认真负责、扎实严谨。与此同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具备作为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续聘事宜得到了我们的事前审核并认可,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公司对2019年度财务报告相关会计科目名称和金额进行了调整。

我们认为: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况。

八、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的信心,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价并提升公司的资本市场形象,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

益,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方案。

九、关于追溯调整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的独立意见

1、公司对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相应调整,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

2、调整后的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实际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十、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2019年度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核,2019年度,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截至2019年末,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当前对外担保情况。

(以下为本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陈汉亭:____________________彭丽霞:____________________邱乐群: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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