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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金汇: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我们作为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截止2019年12月31日,我们未发现公司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存在以下情形的资金往来:

(1)公司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及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公司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3)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4)公司委托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5)公司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6)公司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2、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未有为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金额为

0。

3、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二、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根据《公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原则,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要求,且符合公司股东长远利益,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也符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且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19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我们认为,2019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该项担保是董事会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及现有的担保情况,在对公司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现金流量情况以及投资需要合理预测的基础上确定的,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该议案涉及的担保均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六、关于2020年度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财务状况稳健,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了积极的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

八、关于终止回购股份暨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终止回购股份暨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回购股份暨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独立董事:徐国亮、朱宏伟、张鹏、万明

2020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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