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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金汇: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合理利用自有资金,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二)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及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的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财务资助实施后,公司审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

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本制度要求审议通过相关财务资助议案后,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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