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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金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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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

(一) 对外股权投资,是指与主业无关的,公司和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司、购买其他法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

(二)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三) 衍生品投资,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

(四)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的投资(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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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为证券投资部,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部、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对外投资建议或信息。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投资风险及投资后对公司的影响等到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收购或认购股权的投资项目,财务部应配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认为可行的上报总裁。

第十条 总裁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由证券投资部组织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管理中心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二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证券及衍生品投资的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并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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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证券及衍生品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要求。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衍生品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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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第十九条 对于证券及衍生品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对所有证券及衍生品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审查,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实施、检查和监督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裁负责实施。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总裁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视情形决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裁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并书面向董事会报告。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五章 董事、总裁、其他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第二十六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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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子公司信息报告事宜,保持与公司证券部的信息沟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中涉及的证券及衍生品投资事项,公司将根据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规定制订专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中凡未加特别说明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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