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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激光: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时间:2020年4月
保荐代表人:孙小丽、洪涛保荐机构编号:Z39833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京华激光
股票代码603607
注册资本127,512,000.00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城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成
联系人邵波
联系电话0575-8812275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2,27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7年10月25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激光全息模压制品制造、销售及技术开发,核心产品包括激光全息防伪膜和防伪纸。

三、股票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22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78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6.04元,共计募集资金36,539.1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3,152.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0月1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7]4926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京华激光上市时的保荐机构,负责京华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持续督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为2017年10月25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京华激光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

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

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339.4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中汇会鉴[2017]5094号《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经审核认为,京华激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京华激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保荐机构对京华激光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进行审慎核查,同意京华激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募集资金变更

公司于2018年12月24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公司出于自身经营状况与发展规划需要,经公司研究论证后的决策。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9年1月10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三)保荐代表人变更

持续督导期间,因保荐机构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项骏先生离职,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机构于2019年6月出具了变更京华激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决定委派洪涛先生接替项骏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京华激光收到该函后按要求履行了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程序。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京华激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保荐机构认为,京华激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进行;京华激光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19年12月31日,京华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严格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小丽洪 涛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程景东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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