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
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针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根据《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分红回报规划》,经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制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应财政部的通知和要求做出,能够有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 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过程中,能够做到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综合考虑审计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相关审议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0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销售产品、接受劳务、租入房产,符合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市场化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五、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自筹资金,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鉴证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使用募集资金9,519.63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 关于2020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2020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实际业务经营情况,结合目前市场水平确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关于2020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0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为结合公司的业绩收入、利润等增长情况及各位高管承担的职责及付出后确定;2020年度薪酬仍然由基础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基础年薪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综合考虑职位、责任、能力等因素确定,绩效年薪与企业经营成果直接挂钩,我们认为该薪酬方案较为合理,可以切实体现经营者责任、业绩和收益对等、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原则,同意《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0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八、 关于聘请德永达郎先生为副总经理及设立日本子公司的议案
经审阅副总经理候选人德永达郎先生的工作履历等相关资料后,我们认为其具备出任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等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提名、聘任
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德永达郎先生出任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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